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向某系衡东县杨桥镇排形村人,与受害人刘某相邻而居,两家相隔一个护坡,被告人向某家住护坡上头,受害人刘某家住护坡下头。2016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家挨着护坡建墙基,受害人刘某认为其所建房屋离护坡太近,易造成崩塌,从而影响自家房屋安全,遂前来阻止。两家协商不成后,刘某便上前掰落向某已砌好的部分红砖,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向某持扁担打伤刘某,致其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并桡骨骨头脱位。刘某当日报警后,向某被办案民警带至衡东县公安局杨桥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3月28日,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向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9000元,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向某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