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今年上半年受理了许某、刘某等诉王某、第三人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案,在该二案受理前,王某向我院民二庭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了许某、刘某等人(共计三案),无独有偶的是,在此之前,还进行了有关此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最终未作刑事案件处理),如该类案件未处理好,可能还会引发其它相关案件或连锁反应。
梳理此系列案件,我们发现,庭审主要参与人为委托的律师,而当事人特别是本案的被告一直未出庭,被告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开始都是朋友,调解还是有可能的。于是我们直接联系当事人,约好一起到法院来调解(双方代理人均不到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阐述事情经过,双方经济得失情况,在消除误会,明确账目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气氛和谐,并于当日达成调解意向,次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并对在民二庭的数起案件申请撤诉。通过这次调解,不仅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数起案件的诉累,而且彻底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融洽了关系,取得了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