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衡东县新塘镇中国邮政对面居民楼一楼的楼梯间,由被告人秦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某则利用其自制的一字型起子头插进摩托车钥匙孔内开锁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李某某一辆女式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后卖得价款2 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秦某某各得1 000元。
2016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毛某窜至衡东县城关镇“金盛华庭”旁边居民楼一楼的楼梯间,由毛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某则利用其自制的一字型起子头插进摩托车钥匙孔内开锁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康俊的一辆红色女式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毛某又窜至衡东县新塘镇丰根村“百安柴火山庄”门口,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曹云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女式摩托车盗走。两被告人于当日将盗窃的2辆摩托车以4 000元的价格卖出。
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分别在株洲市和衡东县城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合议庭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