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窜至衡东县城关镇沿江大道“星期八茶餐厅”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餐厅门前的大众途锐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破坏,从该车后排座位上盗取一个男式“普拉达”手提包,该男式手提包内有“ZIPPY”拉链钱夹一个、银行卡等财物。后被告人将盗取的“普拉达”手提包及包内物品全部丢弃在衡东县吴集镇坪桥村一条土路边的柴丛中。经鉴定:被盗的“普拉达”男式手提包价值9 660元,被盗的“ZIPPY”拉链钱夹价值4 2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聋哑人,且被害人的财物已被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合议庭决定对被告人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温馨提示:请大家不要将手提包或财物放在自己的小车上,以免车被砸,财物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