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至衡东县南湾信用社上班打扫ATM机附近卫生时,捡到被害人罗某某的银行卡。被告人通过其在信用社工作多年的经验,在南湾信用社ATM机上套用常用开卡密码查询到该卡内有余额1.5万余元。2014年9月7日、8日,被告人陈某某持该卡分别在衡东县南湾信用社、安仁县禾市乡信用社ATM机上取款5 000元、10 000元。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退赔35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开庭过程中,被告人也表示自己捡到罗某某的卡时,也是一时临时起了歹念,说到底也是自己道德意识低,不懂得自律。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平时为人表现较好,待人和善,邻里关系融洽,但是这次确实是做错了事,不过只要他愿意改正,保证不会再犯,法院还是愿意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
有时候,你会发现,人生在世,善恶就在一念之间,你是愿意选择善还是恶,其实还是取决于你平时对自己道德的修养以及一种自律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