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胡某某抢劫一案。
被告人胡某某与段某、阳某某、颜某某初中辍学后由于无业经常聚在一起。2016年3 月9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与段某、阳某某、颜某某等4人因身上没有钱,便商量到衡东县八中去抢劫学生的钱财,被告人胡某某还提议由自己提供砍刀。当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及段某、阳某某、颜某某一起到阳涛处将砍刀取出。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一伙来到衡东县八中教学楼五楼,瞄准了独自留在男洗手间上厕所的肖某,被告人胡某某持威胁肖某,并抢劫了30元现金,几人还对肖某进行了殴打。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