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在其舅公赵某某(已故)家发现一条猎枪(俗称:火铳),就拿回家中,并将该枪更换了枪管予以保存。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持该猎枪在衡东县吴集镇水湖村将该村村民眭某某放养的一只母山羊打死,同年9月1日,眭某某报案至衡东县公安局,次日,被告人周某某向衡东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同年9月3日,衡东县公安局依法收缴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经衡东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单管火药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能量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自己也是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持有并使用自制的火铳会触犯法律,自己用火铳打了母山羊,也是抱着好玩儿的心态。现在火铳已经交给公安局,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不会再犯。
法院温馨提示广大市民:火铳、枪支都是危害力大的武器,市民不应将这些危险武器藏在家中,更不应该私自使用、打猎,应全部交给国家统一管理,以防伤及无辜人群,扰乱社会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