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胡某系衡东县石滩乡进宝村人,胡某家在石滩乡真塘街上开了个牌馆,牌馆内有矿泉水等商品出售。2016年7月12日16时许,娃哈哈牌矿泉水公司配送员单某、张某至真塘街送矿泉水,送至鹏鹏南杂店时,只剩下14件矿泉水,而鹏鹏南杂店和胡某家牌馆各要10件,单某优先配送鹏鹏南杂店10件。胡某的母亲得知后,感到不满,遂至鹏鹏南杂店门口与单某发生争吵。胡某闻讯赶到,认为单谋骂了其母亲,便上前打单某的耳光,并用拳头殴打单某鼻梁及唇部,当单某退至墙边时,胡某又从地上捡起一个木制的板凳脚朝单某打了两下,致使单某鼻梁骨骨折、门牙脱落两颗。经鉴定,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构成九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单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胡某赔偿单某损失47000元,并取得了单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又因被告人有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