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在某信用社上班,一次在ATM机附近打扫时,捡到被害人罗某的银行卡。其不仅未将拾得的信用卡交至信用社,而是利用其在信用社工作多年的经验,尝试着在ATM机上获取取款密码。“功夫还真不负有心人”,被告人陈某套出密码查询到该卡内有余额1.5万余元。随后,被告人陈某相继在两个信用社的ATM机上取走卡内存款1.5万元。事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退赔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脏,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释法: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其中“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因此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典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以为“一不偷二不抢就万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