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原本于8时30分就应当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被告肖某一直没有来。
由于原告陈某起诉被告肖某离婚时,没有提供被告肖某的联系方式,只有一个模糊的地址衡东县甘溪镇夏浦村。考虑到该案邮寄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签收人不是被告肖某本人,所以本案的承办法官胡炎春决定带我去夏浦村了解情况。
经过多方走访,我们来到了被告肖某家中,并见到了被告肖某。
原来被告肖某早年去广东打工,直至30岁还未结婚。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已小2岁离异的邻村原告陈某,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结婚,且闪婚。
法官胡炎春指出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的这种闪婚是典型的现实婚姻,其重要条件就是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能过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平凡生活。双方结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生活幸福。
但天有不测风云。两年前,被告肖某被查出患尿毒症晚期,每周需要进行3次血透析,肖某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也不能干体力劳动。为此,原告陈某外出打工两年来不再和被告肖某联系,被告肖某儿子的抚养和血透析的费用全靠父母和两个姐姐的帮助才能维持。
原告陈某说被告肖某婚前隐瞒患有肾病之情,不然,她不会接受身患重病的被告肖某。
法官胡炎春考虑到被告肖某是家中独子,且从其目前的健康状况来看不会有小孩了,再说被告肖某的父母和姐姐均表示会帮助被告抚养孩子,况且原告初婚就另有子女,且还有生育能力。因此,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婚生小孩随被告肖某共同生活,原告陈某退还被告肖某赠送的三件黄金饰品。
本案的原、被告其实都经历了无情的现实打击,但是其追求自己的幸福的初衷没有错。这是一起简简单单的离婚案件,却充满了法律、道德和人情的冲突。
也许,原告陈某本不应该抛夫弃子,独自离家出走。然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这是法与道德的冲突。
根据婚姻法规定小孩由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原告陈某身体健康,有经济能力,其抚养能力明显强于身患重疾的被告肖某,然而婚生小孩是被告肖某家中独子,被告肖某或许在不久之后的某天可能去世,但他执意要抚养小孩,这又是法与人情的冲突。
民事无小事,事事关民心。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将要审判数以百计的各类民事案件,每一起民事案件处理结果都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命运,因此,我们感慨着法官的工作很有意义,处理每一个案件中都可以释放出法律正义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