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谢某是衡东县杨林镇四方冲村人,现年60岁,与被害人董某系同组村民。2016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因自家责任田需灌水,遂将流经的水渠挖开口子,将水引到自家责任田。被害人董某发现后,认为谢某的行为会影响到自家责任田供水,便将谢某挖开的口子堵上。为此事两人争吵起来,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谢某用铲子将董某的腰背部打伤。经鉴定,董某腰1、2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受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谢某当场赔偿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71000元,并取得了董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