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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心不改成累犯,四次盗窃获徒刑
作者:罗忠  发布时间:2016-12-13 10:07:40 打印 字号: | |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这是被告人胡某某因盗窃第四次身陷牢笼。

    被告人胡某某,20019月因盗窃罪被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1218日因犯盗窃、销赃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726日被刑满释放。200776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83日被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2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胡某某单独或伙同刘某某、罗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于2016120日、2016131日、201626日和2016216日,在衡东县境内盗窃4次,窃得摩托车7辆,价值人民币3013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任编辑:胡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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