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这是被告人胡某某因盗窃第四次身陷牢笼。
被告人胡某某,2001年9月因盗窃罪被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销赃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7月26日被刑满释放。2007年7月6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3日被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胡某某单独或伙同刘某某、罗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6日和2016年2月16日,在衡东县境内盗窃4次,窃得摩托车7辆,价值人民币3013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