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大客车的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系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81车队司机。2016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持“A1A2”驾驶证驾驶衡汽公司已载有乘客的“湘D95199”大型普通客车从衡阳酃湖汽车站出发至衡东汽车站。当天16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该车准备返还衡阳市,行经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南路和洣江大道交叉路口时,因被告人黄某操作不当,导致该客车和路边护栏发生刮擦,被告人黄某被衡东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黄某进行测试,被告人黄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51.3mg/100ml。经湖南省中成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1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大型普通客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在起诉前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