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各类聚餐增多,正是酒驾案件的高发时段。法官提醒:“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
原来,被告人陈某聚餐后,醉酒驾驶自己所有的粤S小型轿车途径新塘镇文桥村地段时被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