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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伤人为口角,悔罪谅解获缓刑
作者:李洁  发布时间:2017-01-12 08:43:12 打印 字号: | |

        因冲动手持铁棍打伤人,触犯法律而被处刑罚。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向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向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向某因停放自己的三菱越野车位置不当,与本县“外滩一号”小区的保安颜某发生口角之争。在发现自己的小车贴上了骂人的字条后,被告人向某来到保安室与颜某发生口角,并打电话喊人殴打、教训一下颜某,打人之后,颜某不让对方离开,拿桶子打砸被告人的车辆,被告人冲动之下就从车子后尾箱内拿出铁棍殴打保安颜某,颜某本能的伸出手臂拦挡时致左尺骨中段骨折。经鉴定,颜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的事实。开庭前,受害人颜某对向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主持了调解工作,当庭释法,给双方解释了关于伤残赔偿金在本案中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分为调解和判决的不同情形,让双方自己权衡利弊,最终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得以调解,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并即时兑付,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当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致保安颜某左尺骨中段骨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向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告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胡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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