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现年28岁,系衡东县珍珠乡石江村人。2016年1月28日22时,被告人刘某持“D”型实习驾驶证驾驶湘D323M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衡东县城关镇往大浦镇方向行驶,李某持“D”型正式驾驶证驾驶云HLG036二轮摩托车搭乘岳某、杨某在相对方向行驶,行经衡东县大浦镇施茶村一组地段时,因刘某驾车占道行驶,造成所驾车辆与李某所驾摩托车在公路中线偏左位置相撞,致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刘某、岳某、杨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岳某、杨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三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65000元,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有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刘某平时表现较好,具有较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再犯罪风险低,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