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忠某强奸案,判处被告人邓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法院查明,2016年2月至7月,被告人邓忠某多次强行与其邻居邓某某(未满18周岁)在其家中或在邓某某家屋后发生性关系,致邓某某怀孕。2016年8月17日,邓某某在本县大浦镇中心卫生院引产一死男婴。经鉴定,该男婴与被告人邓忠某的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99℅以上,且邓某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遇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时无性防卫能力。2016年8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忠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忠新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多次强奸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的邓某某,致使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忠新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邓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