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村干部挪用公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下半年,因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建设需要部分土地作为项目用地,衡东县荣桓镇人民政府和柏塘村2、3、4、5组分别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荣桓镇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上述土地后将补偿款直接打到以柏塘村各组组长身份证开设的信用社账户上,由各组组长分别保管存折,镇政府干部何某保管存折密码,其中柏塘村3组的补偿款为691445元。后因柏塘村村民对征地有较大意见,各组组长便将存折交给柏塘村村支书刘某某保管,因工作需要,何某将存折密码告知了村支书刘某某,后村支书刘某某又将存折交给了时任柏塘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刘某,并告知其存折密码。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保管柏塘村3组征地补偿款691445元期间,分多次将629300元征地补偿款取现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2014年年初,被告人刘某通过卖鱼、卖粮食的方式筹集了620000余元,想归还上述挪用的征地款,此时曾某向其提出借款并承诺给付利息,被告人刘某便于2014年2月11日将该600000元借给曾某经商,至2015年2月9日收回本金及利息660000元存放在个人账户。后被告人刘某在柏塘村3组村民的要求下,从个人账户中支取180000元发放了组民的征地补偿款,并于2015年2月17日将457783元征地补偿款存入柏塘村3组组长刘某的衡东县信用社账户上,将被挪用的629300元全部予以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和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数额较大公款归个人使用三个月未归还、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未给村民造成损失,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