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谭某甲与吴某某因车子通行问题发生矛盾,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致吴某某受伤。2016年7月17日,吴某某的儿女等人至谭某甲家要求其赔偿吴某某的医药费未果,遂与谭某甲的妻子邓某某发生争吵。当日17时许,邓某某的弟弟纠集被告人谭某某等人赶至吴某某家讨要说法,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用拳头殴打谭某乙腰背部,造成谭某乙L3右侧横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系民间纠纷所引发,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谭某乙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谭某乙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