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一起因早恋引发纠纷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六个月。
2016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骑摩托车经过本县洣水镇金堰广场加油站时,看到刘文某推着摩托车去加油,因为被告人刘某对在读初一的刘文某和妹妹刘源某谈恋爱一事有意见,便决定教训刘文某一下。于是被告人刘某将摩托车停在刘文某面前,下车后朝刘文某打了几个耳光,并且将其从马路边的台阶上推了下去,造成刘文某左胫骨骨折。经鉴定,刘文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事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与被告人刘某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刘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0元(已当庭兑现),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