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眭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眭某现年29岁,系衡东县人。2013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1月2日,杨某和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受谢某(另案处理)的安排,用匕首将彭某捅成重伤二级。次日,谢某电话联系在湖北崇阳县工作的被告人眭某,说要将杨某和苏某送到眭某处躲藏一段时间,被告人苏某表示同意。同年11月4日凌晨,眭某在崇阳县妇幼保健院附近接到杨某和苏某等人,并安排杨某和苏某住某租住房内,还帮助谢某提供现金给杨某和苏某作生活开支。后杨某和苏某一直在眭某处躲藏。2016年11月10日,眭某、杨某和苏某三人一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眭某明知杨某、苏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眭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眭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