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比救人更紧急。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先予执行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除医疗费之外另先行支付3万元给受害人罗某,被告董某与刘某也先行支付共4万元,为罗某的巨额医疗费解了燃眉之急。
2017年2月14日,在衡东县荣桓镇某路段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年仅16岁的原告罗某乘坐被告董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刘某所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送往医院的罗某被确诊为弥漫性轴索损伤、右顶叶挫伤、右侧小脑半球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左侧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罗某病情危急,一直处于重症室监护,仅头部手术费用已经支出15万余元,医生表示腿手术费用预计还需7万元左右。这些笔费用对于生于农村罗某家人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
雪上加霜的是,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离异女子董某的经济也不宽裕,还有两个小孩要抚养,车辆又没有投保,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也显得力不从心。负次责任的刘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也依赖于保险公司,不再垫付医疗费。罗某的父亲向法院反映自己已经四处借款垫付,因手术在即,目前尚有7万元的费用缺口,请求法院对各被告先予执行医疗费。杨桥法庭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案情,分管院领导指示办案人员要以人为本,缓交诉讼费,依法及时为罗某争取医疗钱,保障正常治疗。
办案人员接案后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以最快的速度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认为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对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支付3万元,董某先予支付2万元,刘某先予支付2万元,共计7万元给原告罗某,用于其继续医疗的费用。同时采取直接送达,直接问话的形式,与各被执行人进行沟通,保险公司当即表示在同意先予支付,董某与刘某也想办法支付了各自应承担的金额。从立案到先予执行款到位,法院用了不到10天时间。目前罗某的手术已经全部完成,病情也已经好转,现正在康复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