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修筑围墙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单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单某,女,现年70岁,与被害人单某某(女性)是同村人,两家相距不远,曾因琐事发生过口角。2016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单某与其丈夫谭某和被害人单某某在两家土地处因修筑围墙一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单某和被害人单某某随后互相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单某用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单某某身体躯干部位,致单某某受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某左侧第5、6、7前肋骨骨折,右侧第8、9肋骨不完全骨折,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衡东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害人单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并当场兑现,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自己有过错,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