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公职人员因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衡东县人民法院拘留。
被执行人李某是衡东县某局工作人员,2009年5月至7月,李某向衡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借款18万元。经衡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自愿在2016年9月5日前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18万元及利息6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李某向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系衡东县户籍居民,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衡东县人民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 人李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后置之不理,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工资不足以兑现,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账户后再次约谈被执行人李某,希望李某主动兑现,另一方面继续查询李某其他财产。经执行法官查实,被执行人李某不仅有房产、门面还有小轿车,明显具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法院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
李某被拘留后,终于意识到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第二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调解,当天兑现6万元,并承诺其他部分在今年8月份前分期兑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