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对酒驾、醉驾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无论白天还是晚上,经常可见执法人员执勤的身影。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醉驾案件,以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9月5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行经衡岳北路与文冲路交叉路口时,被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查获时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3.2mg/100mL。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5.39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我院委托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调查了解,得知被告人邓某某在当地生活期间为人表现较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