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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酿事故 作弊不成终获刑
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7-06-12 08:37: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颜某系衡东县莫井乡建新村人。201610261时许,被告人驾驶湘D5V050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东县洣水镇衡岳路和文明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朱某驾驶的冀AM3Z85小车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处置时,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前又饮酒。后对被告人颜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2.3mg100ml。经湖南省中成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3mg/100ml

        该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前饮酒,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检验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醉酒,故对被告人颜某辩解自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喝酒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人颜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之平时表现较好,没有不良习惯,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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