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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不改又盗窃 领刑受罚再进宫
作者:李洁  发布时间:2017-06-14 09:40:46 打印 字号: | |

        莫向他人钱财伸手,伸手必被抓。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甲有前科,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期限至2015年1月5日止。出狱后,被告人刘某甲贼心不改。2016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驾驶一辆灰色面包车从衡阳市珠晖区至衡东县吴集镇泉新村,发现一辆货车停在马路边,司机高某及妻子正在驾驶室内休息。被告人刘某乙将面包车停在货车前面,被告人刘某甲用刀片将驾驶室后窗玻璃划开后取下玻璃,将后排座位上一个女式包偷出后,将包内的5 200元现金偷走,再把包放在货车夹板内。事后,被告人刘某甲分得赃款3 400元,被告人刘某乙分得赃款1 800元。事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自愿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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