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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失信 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义务
作者:汤红本  发布时间:2017-07-03 09:13: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法院圆满执结一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

    申请人曹某某与某企业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曹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企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企业补偿申请人曹某人民币1.5万元,并为申请人缴纳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具体标准以衡东县社保局计算数字为准。我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企业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我院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企业负责人,向其释法析理,并详细“解读”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被执行人迫于失信压力,随后主动给付了1.5万执行兑现款给申请人,并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回了执行请求,案件圆满结案。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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