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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梁慧星的《裁判的方法》而感
作者:何春霞  发布时间:2017-07-11 08:38:10 打印 字号: | |

    这本书梁慧星教授题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也等于默认此书的预定读者群是中国的法官们。最初接触此书,是经同事介绍的,同事说该书是我们遇到难题时解疑的最好答案,之前还抱着将信将疑的心态,可读完此书后,恍然大悟,确实法官的审判是以经验进行堆砌,但对于一个年轻法官而言,《裁判的方法》一书的确是审判的时候一切不解抑或烦恼的答案,梁老师会以此文字形式给你答疑解惑。

    正如作者自序中写到,此书为在研究生课堂和各种法官培训班的讲稿整理而成。“考虑到中国内地法官队伍的实际,只讲原书—民法解释学--- 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为题”。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决例或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

    此书共有五讲,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概述”,其实已经囊括本书第二至第四讲的内容。第二至第四讲可以视为通过诸多案例的分析具体展开 解释方法的运用。

    第一讲的开头第一节,大略介绍“什么是民法解释学”,介绍了很多国内外研究成果。“其实,从罗马法一直到19世纪,民法解释学这个概念 和民法学这个概念是完全相等的。”直到二战以后,法律解释的方法问题才越来越受到重视,从民法学里面分离出来,成为单独学科,在德国、我国台湾地区,这个学科称为“法学方法论”,在日本,仍旧叫做“民法解释学”。

    此次阅读,我对于“学法律必先学民法,学习民法必先学罗马法”这句谚语有了更新的认识,私法有关的概念框架、逻辑体系当然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古罗马时代以来, 民法与解释方法其实是合在一起的。这种解释方法其实是各个部门法通用的技艺。

    现如今,中国的法官们以其扎实的事实认定和极具人情味的劝戒调解,将大量纠纷解决在基层,其背后的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依据地方性知识和朴素的道德正义观念对具体个案所作出的正确的实质判断,随后引据的法律条款只是让这种判断获得了国家权力的威严,仔细阅读基层法院的大量裁判文书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这一点。这种方法可能是他们回避专业知识结构缺陷的策略性选择,但另一方面,我国历来讲究天理人情,普通百姓的正义观念是直观朴素的,因此,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裁判的确应当符合生活常理,否则,它们必将遭受民众的强烈质疑和挑战,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城乡差异论争便是例证。在寻找法律依据之前的实质判断,可以使案件的处理合乎情理在先,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又使裁判结果合乎法理在后,这样,争讼的处理结果自然更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因此,这种先行的实质判断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事实上,法律制度发达的英美国家中,陪审团的有罪无罪判断就是在职业法官适用法律之前的实质判断。
    通读此书后,我觉得本书就是告诉我们:审判的方法是什么,怎么去进行审判。通常每个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走过法院这一程序,法官所审所判即让大家看到《裁判的方法》在真正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但愿中国的法官们都以良心进行审判,以专业冷静的头脑敲下法庭那神圣的锤子,切莫作出违背社会道德良心的判决。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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