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对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执行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龙某在某企业的工资收入2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2014年5月3日,龙某驾驶二轮摩托未注意避让行人郭某,导致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无法协调,后级法院审理,判决龙某赔偿郭某经济损失共计28992.57元。判决生效后,龙某并没有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几经催促无果,郭某出于无奈,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龙某虽然收到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其本人既不到庭说明情况,也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债务。因网络查控显示龙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一度陷入僵局。后经调查发现,龙某在某企业上班,固定工资为每月四千元左右。考虑龙某实际生活费用支出,法院遂依法作出每月扣留龙某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止的裁定。
日前裁定书已经送至龙某所在企业,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一定会协助法院执行,对龙某的每月工资收入进行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