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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机制中的司法三段论探析
作者:彭菲  发布时间:2017-10-11 09:20:00 打印 字号: | |

   摘要:刑事法律裁判所体现的不单单是公平正义,其任务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刑事裁判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多是为了防止犯罪。这需要人民群众对判决产生信服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判决理由的正确有效成为必然要考虑的因素。判决理由的产生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与评价的思维过程。思维的逻辑性是决定理由正确有效的核心,三段论作为一个严谨的逻辑推理结构是值得考虑的。如何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连接起来构建成一个有效的三段论结构,这绝不是简单的对事实与法律进行拼凑,这需要多种法学方法的适用。

 

    关键词:刑事裁判;三段论;逻辑;法学方法;

     

Abstract: not only of criminal law embodies the referee is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task i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untry and its people,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ious. Criminal judge is not only in order to crack down on crime, more is to prevent crime. The need to convince the people on the judgment to better comply with the law. Opinion right effectively become a necessary factor to consider. Ratio decidendi is judge for the case facts to the law of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n the process of thinking. The logic of thinking is the core of the reason for effective right decision, syllogism as a rigorous logic structure is worth considering. How to connect the case facts and legal norms to build an effective structure of syllogism, it is not easy to piece together the facts and law, which requires a variety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ethod of law

 

Keywords: criminal judge; Syllogism; Logic; Method of law; 

    

 

 

   引言

       不同时期的社会都因其不同的政治组织形式,文化传统和经济形式而演变出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如部落或当事人之间的决斗,或通过一定仪式求助于神的神明裁判,或第三方权威的国王裁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这些具有极大的偶然性与主观性的裁判方式被一一舍弃,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与公正价值逐渐突出,裁判方式也开始由暴力无序向和平有序靠拢。现在人们将纠纷解决寄托于法官通过法律适用的方式解决,这使裁判的公正公开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满足。但无论裁判方式如何改变,司法的合理公正都是在司法判决结果上集中体现出来。而司法判决结果的公正则是通过当事人及社会对判决理由的认可而表现出来的。如何寻求判决理由的合理性与可信度,便是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判决理由的阐述极大程度依赖于有效的推理过程。逻辑在得到有效推理结论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刑事裁判结果大多涉及人身财产等权利,且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甚至会带来剥夺权利的后果。不合理的裁判一旦作出便有对人权有无可回转的破坏的危险。有时甚至会造成通过事后审判监督机制也无法挽回的后果。因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裁判结果涉及对人权的保护也有侵犯的危险,裁判的不合理就意味着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与社会公正的触犯。刑事裁判在兼具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个功能的同时又要兼顾秩序、公正、效益等价值。刑事裁判的功能与价值要求法官的必须做出一定的权衡,这必然使刑事裁判带有价值判断特点。在价值判断适用于裁判程序中时,又必须保持裁判理由的合理,要达到这两个目的的均衡需要发挥法官主动性同时采用有效的三段论逻辑方式。这意味着在刑事裁判中避免主观擅断情况还要防止推理走向形式主义。

    1.司法三段论的介绍

        1.1司法三段论的概述

我国刑事裁判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这必然要求在裁判中要使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有逻辑性地联系起来,因此法律推理成为刑事法律适用中必经环节。司法三段论以其的严谨清楚的结构作为法律推理过程最常用的方式。但在推理中如何适应三段论逻辑结构,必然不是由简单的前提推导结论的过程。其包含着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选择对法律事实的认识与概括一系列的法学方法适用。

1.2司法三段论的历史发展简介

三段论,亚里士多德作为逻辑学科中演绎推理的形式结构提出,应用于哲学领域。文艺复兴推动自然科学的发展,17世纪以演绎推理的三段论为代表的形式推理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并为自然科学取得瞩目的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形式推理在自然科学发展起到的巨大帮助作用。社会科学开始将形式推理引入研究。以洛克为代表的经验主义主张经由感知得到的经验,必须通过演绎或归纳,才可铸成知识。而以笛卡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也主张由依据某些原则进行的推理,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主导的理性主义在法律更是提出了将法律简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2]到之后的法律形式主义,认为只需要对法律规则与法律事实作简单的三段论形式推理便能得出结论,法官在裁判中只是对法律规定进行复述的裁判机器毫无主动性可言。司法三段论推理的作用更是被推崇得无以复加,这遭到了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强烈反对,人们开始找寻三段论司法适用的困境的突破。

    2.司法三段论弊端的剖析

 2.1司法三段论弊端的剖析方向的明确

 对于司法三段论的传统批判主要针对的是社会情况变化引起的法律的不稳定性及因其不稳定性而诱发的概念不确定,在此基础上导致的法律概念与语言概念意义的割裂。认为就此而与数理概念精准的区别是三段论的适用局限的关键。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生活中语言概念概念的变化是处于不同场景中表现的意义改变。

在刑事裁判中的司法三段论适用,是居于法律框架范围之内,其概念是必要依从法律规定进行阐释。概念的法定性恰巧限定了概念阐释的范围,如果对刑事法律进行概念阐释则是要在法律所规制的场景内对法律概念所抽象的事实进行具体的展现。这是因为刑事裁判是以保护人权为核心,惩罚犯罪是保护人权的手段之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则遵循加强了刑事裁判规制范围的明确。这样更加突显了刑事裁判中司法三段论适用的特殊性。

但无论如何对刑事裁判机制中的司法三段论适用分析必然是要求通过对司法三段论中所存在的弊端进行剖析。这要求我们要对司法三段论在三段论推理中整体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构,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司法三段论的法律范畴。

       2.2司法三段论的基本逻辑结构构建的复杂

三段论是形式推理中一种简单的逻辑判断结构。其包含两个直言命题构成的前提大前提和小前提,和一个直言命题构成的结论。[3]最常见的一个例子是:

大前提:所有人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4]

整个三段论推理的推理步骤就是识别一个权威的大前提,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5]照此推来,在刑事裁判中所适用的三段论形式中,就是将大前提:选择确定的法律规则与原则与小前提:可以归入该法律规则或原则而认定的案件事实按照三段论的逻辑结构得到结论:合理有效的判决结果。但其实际并非仅此简单的概念描述推导过程,每个步骤中又有其复杂的整理选择概括的过程。首先要明确一点,这三个步骤并非是孤立的完全区分的单个确定行为,不是单向由前提推导结论的过程,步骤之间是需要循环往复地进行概括确定选择。在确定大前提时必须要根据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目的进行法律规范的选择然后再根据案件事实不断进行调整,同时可能还得要进行价值判断。小前提的确定则需要将案件事实进行犯罪构成的要件上的概括分析有时还需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概括地说即目光要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最后将案件事实转换为法律事实。[6]为了保证整个过程理由合理充分,在明确大前提与小前提的同时也要进行着外部证成与内部证成的工作。

    2.3司法三段论在遵循三段论有效性规则陷入的困境

司法三段论的本质是三段论的不同领域应用,在司法三段论的构建是必然要遵循三段论的规则。司法三段论有效性要求必然包含于三段论有效性要求之中,三段论的规则限制当然也限制也司法三段论构建。

在三段论推理中要达到结论的有效合理必须要遵守以下几个规则:①一个正确的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②三段论的中项至少要周延一次。③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④两个否定前提不能推出结论。⑤前提有一个是否定的,其结论必是否定的;若结论是否定的,则前提必有一个是否定的。⑥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⑦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的,结论必须也是特称的。[7]

在三段论有效规则中三段论词项规则要求中

第一,存在词项数量限制

三段论要求推理结构中有且只有三个概念不同的词项。如果不符合规则便会产生四概念的错误。要求的词项相同不但是指词项的描述表达而且要求词义的一模一样。如:①我国的城市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②长沙是我国的城市。③所以,长沙是分布于全国各地。

在句①中“我国的城市”是一个集合概念,而在②句中“我国的城市”是一个普遍概念。普遍概念与集合概念并非是一个对立的,但是它们之间虽然指称的都是由一定数量个体组成的对象。但是,集合概念是不可以单独指称组成这一集合体的个体,集合体中每个个体未必具有集合体的特点。普遍概念则可适用于集合体中每个单独的对象,其中每个对象必是具有普遍概念的特征。所以,导致了这段三段论推理中出现的概念不止三个。

第二,存在词项范围限制:

①三概念之间的内部联系

如:哺乳动物是脊椎动物

鸟是脊椎动物

鸟是哺乳动物

这里“脊椎动物”这个定义项是连接大小前提的媒介,也就是中项。它的外延并未确定,也就是说“所有脊椎动物的是不是都是哺乳动物”和“所有脊椎动物是不是都是鸟”这是无法确定,只知道“脊椎动物里一定有哺乳动物”“脊椎动物里一定有鸟”,这样“哺乳动物”和“鸟”之间的关系是不知道的,到底是“鸟是哺乳动物”还是“哺乳动物是鸟”“哺乳动物不是鸟”都是不确定的。

②不同命题形式中对词项概念的要求

首先在任何命题形式中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外延要完全重合,否则会出现“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问题。

定义项不得直接间接包括被定义项,否则就会相当于自己表述自己,出现循环定义的问题。

两个前提中的词项概念不可全部为特称范围,也不可以都是被否定的。[8]

        2.4司法三段论与数理科学三段论的区别导致的问题

数理科学的三段论适用与司法三段论的适用的不同,是在于数理科学规则和法律规则本身所带有的区别。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规则为基础,而数理科学则是以自然的规则理由为根据。与数理科学概念的精确性不同,法律及法学规则的概念都具有描述性,需要语言的表达,而相同的文字因语言的语境不同意义也有所变化这致使语言意义的表述往往不够确定。

法律规则作为社会行为规范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所具有的可预测性是人们在法律规定下会有怎样行为,符合预测。而其确定性是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定人们作出行为。而自然科学的规则则是通过对自然现象的归纳得到的总结,是对自然现象规律的概括。这就决定了,事实行为上必然与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法律推理是要为人们的行为寻求正当性的证明理由,是要求回答人们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这意味着必然有超出或偏离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法律规范所未曾描述的行为。而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则是要在事实和现象中找出共同得到规则,规则适用的是必然符合推理过程的事实与现象。

    3.刑事裁判中司法三段论有效建构的探析

       3.1刑事裁判中司法三段论建构必须遵守的刑法适用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刑法适用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其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禁止不利被告人的溯及过往,禁止不利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不确定刑,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和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用。[9]

法官在刑事裁判的法律推理中应当始终围绕着这几个原则进行,才能使裁判结果最终是符合刑法体系价值。

3.2刑事裁判中三段论大前提的识别

刑事裁判中三段论大前提的识别过程就是对法律规范的确定过程。即是依据案件事实的描述的指向找寻法律规范。但这并非是一个生搬硬凑的过程,首先法律条文的规定与法律概念表述是用法律专业语言进行描述的。专业语言具有的概括性和范围的一定性,其所包含的意思并非字面上那样简单,需要进行一定的分析与理解,也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其次,法律规则的表述有时具有一定的简缩性,而案件事实的描述往往详尽齐备,如何用法律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涵射,这需要对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进行分析展开。

3.2.1刑事裁判中法律的解释

在构建法律推理大前提,需要的是确定选择法律规范。这必然需要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就是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还需要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在进行法律的解释时必要根据法律解释类别不同而明确其优先性,还要依据解释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最重要的是要在解释原则的指引下进行法律的解释。

3.2.1.1法律解释的分类

对刑法的解释主要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10]学理解释主要是指学者和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因为其不具有法律拘束性,所以不需要考虑对法律裁判结果的影响。在法律解释中必然要考虑的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这两种解释的适用中需要的是明确其效力优先性。立法解释不用说,它具有着与法律条文同等的效力,也就相当于法律条文的补充。而司法解释的效力则低于立法解释。所以在立法解释优先于司法解释适用。

3.2.1.2法律解释的原则

对刑法的解释是刑事裁判法律适用的一个必要过程,首先是一定要坚持的是刑法所规定的适用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用原则。[11]

在此之外还应该遵守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第一,法律解释必须在法定权限中,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其次,法律解释过程要遵循法律的位阶,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是要在上位法及其规范的范围内进行解释。最后,法律解释应当与法律原则保持一致性。

合理性原则,首先,法律解释应当满足社会现实要求,符合社会公理。其次,法律解释应当坚持和尊重公序良俗。第三,法律解释要立足于科学的角度,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变化。第四在国家政策的指导进行法律解释。

整体性原则,首先,要将在法律规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进行解释。其次,要依据其所处的法律部门来理解。最后,要将其置于所处的单项制度中进行理解。[12]

3.2.1.3刑法解释的方法

对刑法进行解释所适用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类,一个是文理解释一个是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被称为文义解释和平义解释,是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在文理上所作出的解释。采用这种方法,对于条文的理解比较直接客观,是获得正确解释优先方法。其要求用法律专业术语对案件事实概念进行表述。但由于案件事实具有多样性,其表述方式一般采取描述法具有模糊性,而且法律专业术语必然不可能概括整个现实,所以其所存在的缺漏就要求要用论理解释来进行填补。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的精神,依据相关情况,在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的类别包括有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是当刑法规定没有对某一事项进行明确的表述时,但是如果按照一定的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能够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反对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扩大解释,是当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缩小含义,是当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真实含义。

在进行法律方法的适用时一般要以文理解释优先,遵从“罪刑法定原则”不能适用类推解释。

3.2.2刑事裁判中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所构成。对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分析有助于法律规则的正确选择。

假定规则,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它的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对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的规定。二是,对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的限制。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即权利行为模式和义务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的后果,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分为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和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13]

3.3刑事裁判中三段论小前提的确定。

刑事裁判中三段论小前提的确定,是对案件进行法律而案件事实发生过程并非一定会按照法律语言的描述进行展开,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概说时往往是用模糊而不规范的自然语言进行叙述。这样就需要将案件事实用专业术语进行表述概括转化成法律事实。但这绝非是案件事实的单向性转变,还要求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参考。在刑事裁判中就是要进行犯罪事实进行法律性的犯罪构成分析。

3.3.1犯罪构成分析的内容

犯罪构成分析主要是对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进行判断,最终要求达到犯罪主客观相统一,整体就是对客观不法和主观有责的判断过程。

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判断就是对事实的客观违法性判断,实质是对法益侵害的判断,主要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和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14]

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就是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典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成立条件的判断。例如:甲杀死乙,这个对事件的简单概述中就是有:行为人——“甲”,行为——“杀害”,侵害的对象——“乙的生命”,是对杀人罪的客观成立条件的判断。

对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就是对行为是否具有正当化理由的判断。例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判断,就是对行为者的责任方面的判断,实质是对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其包括着对积极责任要素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判断。

积极责任要素判断,是对行为人本身是否具有担责要素的判断。

责任阻却事由的判断,是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认识违法性和期待可能性欠缺的判断。

在进行犯罪构成分析时应当按照先客观判断再主观判断;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顺序进行。

例如12岁的甲为了杀死乙,将乙推入悬崖,致乙重伤。

对这个案件进行犯罪构成分析,要先开始客观判断,整个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就是:首先,甲的行为是致使了乙重伤的原因。即甲致乙重伤。然后是进行违法阻却事由判断发现没有此类事由,再开始主观判断。首先是积极责任要素判断,甲12岁是处于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不负刑事责任。对甲的目的分析发现甲是为了杀死乙。再进行责任阻却事由发现并无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的情形。再对主客观进行整合统一,整个案件构成就是甲故意杀害乙未遂,因其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3.4刑事裁判三段论的有效性的确定

对大小前提进行确定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构建一个有效的三段论结构,得到一个严谨正确的结论就是案件结论,这需要对大小前提进行整合。在进行整合时不是对其进行简单的几何运算公式的列出,而是要不断地进行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活动,以保证理由的充分性。怎样叫给足充足理由?首先,在整个论证过程中要坚持刑法的体系价值目标。其次,在给足充足理由时要依据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内容。第三,整个论证过程符合正确逻辑。符合正确逻辑这需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作出正确的理解。正如解释学循环那样,整体需要通过理解部分才能得到理解、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15]是个普遍性的描述概念,而案件事实是具体的是特殊。对法律规范的确定要通过对案件的事实概括认识得到,而案件的事实概括也需要对法律规范的确立。如何保证三段论的有效性这需要案件事实法律化的精确也需要法律规则指向的明确。这要求法官在严格推理程序适用外还要在价值判断上依从法律原则,以达到最终的法治目的。

  结语

       司法三段论作为法律推理的一种方法有其有有效性也有其局限性。虽然,我们无可否定它在有效的判决理由给定中发挥的作用。但我们也要同时避免其局限性带来的误导。而其局限性大多与法律的不稳定性有关,原因在于法律的发展是跟随于社会发展之后,而法律是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这样就会出现有法律所涵盖不到的新概念和规范不到的新行为。但这并非意味着三段论推理的局限性没有避免的可能性。至于如何突破司法三段论的困境需要对方法论的不断研究与更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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