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局员工陈某与审计局某公务员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尔后,经陈某多次催要,刘某不履行支付余款7000元。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而被执行人刘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并声称要求申请执行人陈某对执行标的进行减免,放弃部分执行标的,否则拒绝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而被执行人刘某周围邻居知道其“不堪境况”,遂拒绝支付。
近日,执行法官再次联系了被执行人刘某,向其释法析理,并详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于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法院可按文件精神邮寄司法建议函至其所在单位,要求单位有关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被执行人刘某知道事情严重性后,随即向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第二天,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执行法官表示,被执行人刘某履行完了法定义务,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