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半个月内快速审结一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2014年,曹某以湖南志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并未得到志洪公司盖章认可)承建衡阳鑫剑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廉租宿舍房,原告刘某辉、刘某洲、曹某春、林某生分别组织民工从事该房屋的泥工、木工、钢筋工工作,因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及甲方资金问题,曹某至今尚欠农民工报酬数万元,各原告经劳动部门介入无果后,于春节前向法院起诉。衡东法院立案后立即联系承包人,决定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将类似案件合并处理,优先排期,在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的同时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曹某,但被告曹某拒不到庭、也不配合支付报酬,调解无法进行。衡东法院民一庭便及时依法判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衡东法院在依法审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同时,以农民工案例来释法,强化农民工法律意识及防范风险的能力,通过全方位的不断努力,切实保障好农民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