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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布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方式
作者:刑事庭  发布时间:2018-03-27 09:34:0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我院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关事项及扫黑除恶举报方式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以下十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敦促主动投案自首

 

       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迅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具体举报渠道如下: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渠道:

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

举报电话:010-12389



衡东县人民法院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734-5188019

举报邮箱:8051374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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