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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对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产生影响?
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8-08-03 08:39:49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债务纠纷很多,有些债务人还没有清偿债务就去世了,债务人生前与债权人所签的合同有的约定了还款时间,有的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务人死亡后,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受影响?对合同约定了还款时间的情形,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诉讼时效仍适用合同本身的诉讼时效,即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101日之后为三年)内,司法实践中没有不同意见。但对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情形,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清偿债务,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产生影响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主体发生了改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两年(2017101日之后为三年)内,不应从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101日之后为三年)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就应当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还款的依据是基于债务人生前与债权人所签的合同,那么,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当概括承受债务人生前在该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不因债务人死亡而发生改变,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遗产继承人履行,只要给遗产继承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可,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遗产继承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101日之后为三年)内债务诉讼时效不因债务人死亡而发生改变。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时解决纠纷

债务人死亡后,发生遗产继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存在风险。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所继承的遗产变为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债权人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而不在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一方面,时间太久,在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上会发生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保证、继承等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的事实关系,基于这一事实关系,又会发生一系列事实关系,可能出现久远的没有实现的债权冲击现实经济生活的情况,从而影响交易安全;另一方面,证据是以一定式存在于客观世界的时间太长,很可能出现证据灭失的情况,债权人难以就自己的主张举证,司法机关也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债权人的债权将难以实现,时效制度可以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债权,避免因年代久远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所带来的困难;再者,“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即防止“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债权人不及时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债权,法律又能启动审判程序?

综合考虑个人利益、社会秩序、个案公平和效率实现以及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笔者认为,债务人生前与债权人所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务人死亡会债务的诉讼时效产生影响,诉讼时效期间不是从债权人要求遗产继承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101日之后为三年)内,而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两年(2017101日之后为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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