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数额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于某系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2015年至2017年1月间,于某明知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仍作为中间人通过巩某(另案处理)介绍下游受票公司,通过郑某、陈某(未到案)介绍上游虚开公司,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和郑某、巩某及巩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为虚开公司和受票公司提供虚假的资金流,于某从中收取开票金额的0.3%-0.5%不等的手续费。于某共计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8份,金额49847801.9,税款数额8474126.1元,从中获利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仍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有依法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