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邓某系妯娌关系,因琐事董某竟用木棍打伤邓某,致邓某轻伤二级。日前,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经济损失25640.95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董某系衡东县杨林镇联西村人,与被害人邓某系妯娌关系。2017年11月4日8时许,因邓某对外人讲董某的孙子刘某偷了其家的钱,董某便与丈夫刘某某、孙子刘某三人一起到邓某家讨说法。因言语不和,董某家三人与邓某发生拉扯,并将邓某推倒至茅厕的粪坑内。邓某从粪坑内爬出后,舀一瓢大粪追赶董某家三人,至董某家门前泼洒,双方又发生扭打。打架过程中,董某用木棍将邓某的左手打伤,致邓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人身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董某有坦白情节,且被害人也存在过错,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亲戚之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如因琐事产生矛盾,可以请双方的共同亲戚或基层组织出面,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仍不能化解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意气用事,诉诸武力。否则,不但伤了亲戚感情,还要赔钱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