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偷土鸡的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罗某趁被害人谭某养鸡场内饲养的土鸡天黑无人看守之机,每隔两到三天,在晚上19点至21点之间,多次窜入谭某养鸡场鸡棚内窃取土鸡,每次盗窃十多只鸡到二十多只鸡不等,共计盗取土鸡400余只。12月23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罗某处扣押被盗土鸡365只,经鉴定,这些土鸡 价值18214元。另有20余只土鸡被罗某以1000元左右价格卖出,还有20余只土鸡在饲养过程中死掉。案发后,上述被扣押的土鸡已发还给谭某,被告人罗某还赔偿了谭某经济损失10000元,并取得了谭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罗某有坦白和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