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查明,2018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宾某到衡东县新塘镇东健大道味王土菜馆应聘服务员并被该馆雇佣。2018年3月2日上午,被害人王某(味王土菜馆老板娘)将从银行取出的三万元人民币放在味王土菜馆收银台下的蓝色女式提包内,宾某在饭店大厅工作时看到后心生盗窃的念头。当日13时许,宾某假装打扫卫生,进入收银台,从王某的蓝色女式提包内窃取人民币两万元,后借故携带赃款驾驶摩托车离开。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衡东县新塘镇湘江大桥下的村级公路旁将宾某抓获,并在其外套内袋查获赃款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宾某有如实供述其罪行和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