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向他人钱财伸手,伸手必被抓。周某从2014年至今两次次盗窃入狱后,仍不思悔改,再度行窃,将自己又一次送进了监狱的大门。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有前科,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1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出狱后,被告人周某甲贼心不改。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到本县洣水镇各店铺,以购买商品为由,分散被害人注意力,趁被害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手机,后予以销赃,共行窃3次,盗得手机3部,总价值5 376元。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周某因网上追逃被海南省海口市铁路公安处的警察抓获;到案后,周某赔偿了三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衡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