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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东:给予时间先和解,存款被划也感谢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8-09-25 09:10:26 打印 字号: | |

“辛苦你们了!”在得知自己公司某银行账户存款被划拨后,该公司法务高女士仍向承办人表示谢意。而康某申请强制执行与其公司标的额近150万元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也圆满执结。

康某因与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对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约定按期给付货款及利息。但分公司以总公司没有拨款为由没有如期支付,总公司又以未经同意为由拒绝支付,最终导致该案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总公司提起反诉认为自己分公司与康某达了以物抵债的协议,开发的商品房也协议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故如果康某要求支付货款,其公司则要求返还房屋。

经审理查明,中间确定存在以房抵押的行为,但该楼盘尚未开发完毕,也不能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各方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如债务人不能如期支付款项,债权受让人可以选择继续以房抵债还是选择支付货款。法院遂判决广西某建筑有限债权公司向康某支付货币110万元及利息,康某与第三人应将三方签订的过户协议及收据原件退还建筑公司。各方对判决没有异议,但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仍没有履行义务,康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发现建筑公司在各银行均有存款,且金额巨大,足以兑现执行款项。于是承办法官与该公司法务取得联系,希望其向公司高层汇报情况,析明法律关系。其法务部高女士表示,对于该案自己参加过庭审,情况比较了解,现在主要在违约金金额上有分歧,希望法院多做对方工作并给予宽限时间,不要将其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以免给公司业务发展带来不利。

承办人经过与申请人沟通,考虑该公司具备兑现能力,暂不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予双方一个月时间进行和解,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再强制执行。经过回来几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康某在违约金方面做出一定让步,该公司同意由法院从其银行账户直接划拨。

该案从申请执行到执行完毕不到两个月,法院直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点赞,法院执行沟通先行,合法、合理更合情。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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