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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 获刑六个月还处罚金五万元
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8-09-28 09:21: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何某系福建省云霄县人。2018年3月28日晚,被告人何在同村人林(另案处理)的安排下,驾驶一辆装满假烟的套牌(沪C0WV50)起亚牌商务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运往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市销售,途经湖南省衡东县桐宵村地段时,被衡东县公安局、衡东县烟草局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何运送的香烟中有芙蓉王、黄鹤楼、利群等品牌香烟,共计1780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衡东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估价小组核定,查获的涉案烟草货值金额为389 11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帮助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何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其运输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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