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法院依法向国家电网衡东县供电分公司、衡东县自来水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两家公司协助法院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曹某限期强制腾房。
原来,曹某曾借陈某14.8万元长期未还,被陈某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曹某在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4.8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规避债务,长期下落不明,且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曹某在衡东县城关镇文冲西路有一套商品房,由于曹某规避执行不肯还款,法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曹某的房产。随后,执行法官向居住该房屋的曹某前妻与其儿子等人依法送达了强制腾房公告,但曹某前妻与其儿子等人对法院的强制腾房公告置之不理,拒不腾房,并拒绝与执行法官沟通。
执行法官遂依法决定采取停水停电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腾房,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执行法院依规向水电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房屋居住人依法留置送达了停水、停电通知书,同时在房屋门口旁边张贴了该通知书。不久,执行局干警邀请了国网衡东县供电分公司、衡东县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被执行人曹某所有的房屋处,让衡东供电分公司与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对该处房产采取了强制停电、停水措施促使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