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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现“复利”如何处理
作者:王琼  发布时间:2018-10-10 09:50: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该起案件中,原告以被告2017年6月份出具的45万元借条起诉至本院,并在庭审上陈述,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起产生借贷关系,经多次换据、未还利息计入后续本金后,最终结算成45万元借条。被告辩称,借条本金45万元包含利息,且存在复利的情形,被告已超额归还借款。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对已还金额均未明确。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始出借转账凭证,可以认定被告最初借款本金共计63.8万元,因双方对已还借款金额均未明确,依据原告陈述每一份借条如何结算、利息的标准,以及未付部分利息计入本金换据发现,自2014年起换据时,有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计入后期的借款本息中,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是,该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该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后再次计算利息的本息之和已超过实际下欠借款本金与以其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之和。据此,本院根据核算,原告诉请的45万元借款本金中,被告实际下欠借款本金为32.338万元。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往往因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利息纷纷计入本金后再次重复计息,俗称“复利”。司法解释虽规定利率未超出24%的可以计入后续借款本金,但也前提条件,即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这与法律所保护的利息范围相呼应,也再一次说明法律并非保护利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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