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东县男子周某因非法持有鸟铳,被人举报,公安机关上门查获收缴。该男子周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原来,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非法持有一支鸟铳。2018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公安人员便从被告人周某家中查获鸟铳一支,并依法收缴。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铳是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此案周某的悔罪表现,结合衡东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认为可以对周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