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上午,第二审判庭又像往常一样正常开庭。
我审理的一件普通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看似普通,却有着许多不平常之处:原、被告是六十多岁的邻居,因争议水田经营权而争吵数年,又都被行政拘留过,乡村调解处理无果,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不久被告提起反诉……。
因原、被告纠纷源于水田经营权争议,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不够及证据意识不强,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家属情绪波动较大,我在想,真的判决下去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甚至还有可能激发矛盾,造成双方积怨更深。
于是,庭审结束后,我立马召集双方当事人和村干部,分别采用当面调解、背靠背调解的方法,充分发挥在场村干部及亲友的作用,查清、找准纠纷的关键原因(即双方互换水田后导致经营权变更),循序做好双方工作,最终双方都让了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自愿将2008年双方互换的水田换回原主(明确经营权并依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为避免界址争议,两坵田交界处各让出一尺作为田埂,并用水泥粉刷好,同时明确了双方平分田埂施工费用;最后确定双方赔偿义务。看到这个调解协议的内容,两位当事人当即就把赔偿款项付清,并在调解笔录签字确认。
最终,双方两度握手,喜笑颜开,冰释前嫌。
在目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尖锐的环境下,保持着耐心,花时间做好双方调解工作仍是我们法官不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