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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不符出事故 保险赔偿后可追偿
作者:刘吉  发布时间:2018-10-31 15:34:06 打印 字号: | |

驾驶机动车要有相应的驾驶资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追偿权纠纷。

2016年8月,向某持“E”型实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15由衡东县城关镇往踏庄乡方向行驶,行至踏庄乡踏庄村8组十字交叉路口地段时,遇阳某某持“C1D”型驾驶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315线自衡东县甘溪镇往新塘镇方向直行。因向某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未让右方向道路的来车先行,同时因阳某某驾车与准驾不符,超载行驶且临危措施不当,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与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在道路中心路口位置相撞,致向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向某与阳某某负同等责任。

经查,阳某某与阳某系堂兄弟关系,二人合伙购买了涉案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阳某。阳某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责险,该两种保险均在投保期限内。阳某持有B2驾驶证,阳某某持有C1D驾驶证。

事故发生后,阳某某与死者向某家属在衡东县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经另案诉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死者向某家属支付了11万元的保险赔偿款。然而,由于阳某某驾车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因协商不成,保险公司将阳某某、阳某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应予支持。阳某某持有C1D驾驶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已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保险公司有权向阳某某进行追偿。又因涉案车辆系二人合伙购买,阳某明知阳某某没有相应驾驶资质,而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阳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阳某某、阳某连带偿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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