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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出事故,保险追偿知后悔
作者:何春霞  发布时间:2018-11-16 09:47:31 打印 字号: | |

稂某无证驾驶中型自卸货车,遇行人董某横过马路,因驾车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货车与董某相撞,致董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稂某与死者董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稂某赔偿死者董某家属各项损失26万元,后稂某实际支付15万元,下少11万元未付。因上述11万元赔款未到位,死者董某家属向衡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货车投保公司及稂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死者董某家属损失11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法院的判决,向死者家属履行了赔付义务。

近日,该保险公司将稂某告上法庭,要求稂某给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稂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行人董某死亡,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死者董某家属承担了赔偿责任,故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决稂某给付保险公司垫付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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