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先后四次犯招摇撞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仍未悔改,第五次竟又犯此罪。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刘某向各被害人退赔。
法院查明,2010年10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先后四次犯招摇撞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7月底,被告人刘某从他处购入假警服、警衔等,同年8月先后四次分别在衡东县石湾镇、洣水镇、新塘镇冒充衡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刘某以人民警察身份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刘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