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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八年内竟五次犯招摇撞骗罪
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8-12-05 11:02:59 打印 字号: | |

刘某先后四次犯招摇撞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仍未悔改,第五次竟又犯此罪。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刘向各被害人退赔

法院查明,2010年10月2017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先后四次犯招摇撞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7月底,被告人刘从他处购入假警服、警衔等,同年8月先后四次分别在衡东县石湾镇、洣水镇、新塘镇冒充衡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以人民警察身份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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