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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土铳、储火药受刑罚
作者:邓志红  发布时间:2018-12-14 11:54: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以被告人幸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幸某缺乏法律常识,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常为周边办丧事的村民放铳以赚取报酬,却不知该行为已触犯了法律。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幸某从他处购买大量黑火药放置于家中用于放铳。同时,被告人幸某的哥哥持有一只土铳,其哥哥去世后,该土铳就被被告人幸某保管,被告人幸某偶尔持该土铳外出打猎。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幸某家中查获了净重81千克的火药和一条土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幸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虽有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两个罪名,但非法持有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储存火药是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用于白喜事放土铳,并出具了悔罪书,确有悔改表现,故可对幸某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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